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435號
PCDV,109,司促,28435,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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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35號
債 權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債 務 人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債 務 人 邱德圳 

債 務 人 邱恩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伍佰
  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以每日百分之零點一
  支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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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