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395號
PCDV,109,司促,28395,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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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95號
債 權 人 吳幼暉 


債 務 人 林豊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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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