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94號
債 權 人 林素珠
債 務 人 合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及
其中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柒拾伍萬元部分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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