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閎
債 務 人 劉冠麟
債 務 人 張吳桃
一、債務人劉冠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陸萬
伍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一計算之利息,並自
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劉冠麟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張吳
桃就前開債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