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378號
PCDV,109,司促,28378,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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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黃文彥 
債 務 人 王瑞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伍佰肆拾柒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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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