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216號
PCDV,109,司促,28216,202008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21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王昱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零叁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
  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
  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5439413209893408,簽帳消費共
  積欠信用卡款項99444 元,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9
  4 年9 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
  下四捨五入﹞。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6-186944-261:以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五計算利息。
  (五)、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2月22日止,尚有新臺幣1
  36588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82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昱雯  │自民國九十四│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91355 │     │年九月二十八│      │       │
│  │元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王昱雯  │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20706│     │年二月二十三│      │       │
│  │元  │     │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