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062號
PCDV,109,司促,28062,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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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06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瑜敏 


債 務 人 范揚興(原名:范揚堅)


債 務 人 范振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捌仟
  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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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