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837號
PCDV,109,司促,27837,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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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雯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雯麗發支付命令,本院查 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雯麗已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 一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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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