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822號
PCDV,109,司促,27822,202008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22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李雙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零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