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2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良
代 理 人 劉妙色
代 理 人 王偉甫
債 務 人 陳癸蓉
債 務 人 秦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叁萬肆仟捌
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
零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
人對債務人陳癸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秦雅
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