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821號
PCDV,109,司促,27821,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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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2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良 
代 理 人 劉妙色 
代 理 人 王偉甫 
債 務 人 陳癸蓉 

債 務 人 秦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叁萬肆仟捌
  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
  零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
  人對債務人陳癸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秦雅
  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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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