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726號
PCDV,109,司促,27726,202008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7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鄭安芹(原名:鄭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陸佰叁拾叁
  元,及其中肆萬壹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