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72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鄭景豪
一、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陸佰叁拾
肆元,及其中本金陸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九
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
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
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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