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勝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勝正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
年08月03日止累計50,060元未給付,其中48,316元為本金;
1,651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勝正於民國106年0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4月21日起至民國109年04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
年08月03日止累計8,600 元未給付,其中8,296 元為本金;
304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5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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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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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勝正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78%│
│ │48316 │ │8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勝正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78%│
│ │8296元│ │8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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