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638號
PCDV,109,司促,27638,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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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3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泰盛即王泰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首先敘明。
  二、 債務人王泰盛即王泰昌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
  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為377,206元,並約定債務人自95年9
  月起,每月10日按月給付,然債務人繳息至95年10月9日即
  未再繳款,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
  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
  ,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占協商債權0.115622397)現金卡契
  約(占協商債權0.192466709)及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0.6919
  10894)。
  三、緣債務人王泰盛即王泰昌於92年6月20日向債權人訂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
  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
  每月10日,並須於該(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
  償,逾期應自結 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即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王泰盛即王泰昌至民國95年1
  0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43,066元(占協商債權0.1156223
  97)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3,066元為自民國92年6月20日
  起至民國95年10月9日止之消費款。然被告於參加債務協商
  之前,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二期未繳
  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已於民國95年9月26日依本行約定
  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四、債務人王泰盛即王泰昌於民國92年5月31日與債權人訂
  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雙方約定
  於93年6 月2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
  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
  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10月
  9 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尚積欠71,688元( 占協
  商債權0.192466709)。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 款約定債務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債務人王泰盛即王泰昌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訂
  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借款期間93年12
  月23日起至100年12月2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固定計息
  ,暨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王泰盛
  王泰昌僅繳納本息至95年10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
  ,現尚有257,716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0.691910894),餘
  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即10
  0年12月23日),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六、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信用卡暨約定條款、現金卡申請書、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還款明細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泰盛即王│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3066 │泰昌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王泰盛即王│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71688 │泰昌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3│新臺幣│王泰盛即王│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57716│泰昌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王泰盛即王│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7716│泰昌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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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