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3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泰盛即王泰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首先敘明。
二、 債務人王泰盛即王泰昌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
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為377,206元,並約定債務人自95年9
月起,每月10日按月給付,然債務人繳息至95年10月9日即
未再繳款,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
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
,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占協商債權0.115622397)現金卡契
約(占協商債權0.192466709)及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0.6919
10894)。
三、緣債務人王泰盛即王泰昌於92年6月20日向債權人訂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
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
每月10日,並須於該(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
償,逾期應自結 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即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王泰盛即王泰昌至民國95年1
0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43,066元(占協商債權0.1156223
97)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3,066元為自民國92年6月20日
起至民國95年10月9日止之消費款。然被告於參加債務協商
之前,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二期未繳
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已於民國95年9月26日依本行約定
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四、債務人王泰盛即王泰昌於民國92年5月31日與債權人訂
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雙方約定
於93年6 月2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
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
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10月
9 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尚積欠71,688元( 占協
商債權0.192466709)。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 款約定債務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債務人王泰盛即王泰昌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訂
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借款期間93年12
月23日起至100年12月2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固定計息
,暨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王泰盛即
王泰昌僅繳納本息至95年10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
,現尚有257,716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0.691910894),餘
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即10
0年12月23日),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六、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信用卡暨約定條款、現金卡申請書、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還款明細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泰盛即王│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3066 │泰昌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王泰盛即王│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71688 │泰昌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3│新臺幣│王泰盛即王│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57716│泰昌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王泰盛即王│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7716│泰昌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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