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633號
PCDV,109,司促,27633,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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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3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葉記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即借款人)葉記芳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
  立,並約定債務人自95年06月起,每月10日按月給付,然債
  務人自債務協商成立後僅自行繳付一期款項,依債務協商機
  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
  約,原契約為消費性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100%),首先敘
  明。
  ㈡、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葉記芳於民國(以下同)94年1月
  5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
  7萬元整,約定利率以年息9.99%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
  為自94年1月6日至101年1月6日;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可稽。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96年1月19日止,履經催
  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480,148元整及應
  計之利息、違約金。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即101年1月
  6日),借款人葉記芳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前述款
  項。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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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