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568號
PCDV,109,司促,27568,202008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5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周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伍佰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