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556號
PCDV,109,司促,27556,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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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556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陳頤珍(原名:陳怡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㈣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㈧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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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