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54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梁彩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零肆元,及其中伍萬貳仟壹佰陸
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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