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4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琍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暨
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琍茹於民國93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45
79611799741308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9 年01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06,675 元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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