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421號
PCDV,109,司促,27421,202008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4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宜君 
債 務 人 蕭于盛 

債 務 人 蕭妙先 

 
一、債務人蕭于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陸仟
  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
  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如
  對債務人蕭于盛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妙先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