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401號
PCDV,109,司促,27401,2020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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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40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宣良 
債 務 人 陳連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叁佰玖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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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