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257號
PCDV,109,司促,27257,202008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宜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七一,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二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宜融於民國106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3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71 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
  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9,
  904 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