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67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石城
代 理 人 何建中
債 務 人 田恩鐘即田金榜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田鈞哲即田金榜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田竹君即田金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田金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
)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自一
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柒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
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
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等於繼承被繼承人田金榜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債
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等於繼承被繼承人田金榜之
遺產範圍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田恩鐘以其
個人財產給付之。
債務人等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