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宜君
債 務 人 褚麗卿即褚令璟
一、債務人褚麗卿即褚令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
捌拾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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