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江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叁佰伍拾捌
元,及其中貳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六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壹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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