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960號
PCDV,109,司促,26960,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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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6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玉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伍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
  元,第三個月( 含) 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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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