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933號
PCDV,109,司促,26933,2020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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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33號
債 權 人 許丕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龍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釋明債權之文件(如:契約、催告履約之存證信函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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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