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33號債 權 人 許丕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龍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補正釋明債權之文件(如:契約、催告履約之存證信函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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