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926號
PCDV,109,司促,26926,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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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2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許素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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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