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877號
PCDV,109,司促,26877,202008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7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邵麗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