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829號
PCDV,109,司促,26829,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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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柯雅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暨其
  中本金柒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柯雅正於民國93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54
  06410707885307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9 年06月2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99,215元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
  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
  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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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