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520號
PCDV,109,司促,26520,202008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2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瑞昇即林瑞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肆佰陸拾壹
  元,及其中玖萬貳仟叁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零伍拾
  肆元,及其中壹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下同)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