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806號
PCDV,109,司促,25806,202008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806號
債 權 人 陳曜宏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漢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 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 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 項、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漢銘住所 設於高雄市大寮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次 查債權人既已取得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108 年刑調字第 1470號調解書,依前揭法條規定,本得作為執行名義而向法 院聲請強制執行,核無重為聲請支付命令權利保護必要,其 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