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092號
PCDV,109,司促,23092,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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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92號
債 權 人 林明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盧奇宏即遊戲盒子企業社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積欠6 個月之薪資、資遣費之計算公式,或更正正
  確之請求聲明。
二、釋明請求積欠6 個月薪資逾投保提繳工資額之原因及其依據
  (如:薪資單、每月薪資轉帳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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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