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5號
原 告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婉娟間因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萬叁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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