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06號
PCDV,109,勞補,206,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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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6號
原   告 葉明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薪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萬1,386 元(含工資10萬6,986 元、資
遣費1 萬9,250 元、代墊款項1 萬1,150 元、特休未休工資4,00
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2/3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17 元(計算式:1,550 元
×1/3 =51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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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