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92號
PCDV,109,勞補,192,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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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鋐源 


被   告 張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參萬柒仟捌佰柒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貳
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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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