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88號
PCDV,109,勞補,188,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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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冠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喻國政夏彩菁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陸拾伍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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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