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87號
PCDV,109,勞補,187,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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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陳炳宏 
被   告 張德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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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