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86號
PCDV,109,勞補,186,202008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寶貝世界語文珠算電腦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被   告 薛家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
  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撤銷新北市勞工局107 年1 月26
  日第66626 號調解書,該調解書結果為雙方同意勞退新制年
  資損失(125 個月)部分(240,000 元)依照資方所提主張
  辦理(自107 年2 月28日前將勞方自96年8 月1 日起至106
  年12月31日止(年資10年5 個月)之退休金匯入其退休專戶
  ),則原告請求撤銷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