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訓練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84號
PCDV,109,勞補,184,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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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乃芸 
被   告 楊澄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訓練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1,00
  0 元-500 元=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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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