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165號
PCDV,109,勞執,165,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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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陳宏珍 

相 對 人 王順泰即鄧師傅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王順泰即鄧師傅養生館應給付勞方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 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在案,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2 萬7,290 元,給付 方式為相對人於當日先行給付現金1,390 元,餘額2 萬5,90 0 元,自109 年4 月20日起至109 年10月20日止共分7 期, 每期給付3,700 元,如1 期未給付即視同全部到期,並加計 法定利息等情,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業經調解成立在案,其 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 萬7,290 元,給付方式為相對 人於109 年3 月18日調解當日先行給付現金1,390 元,餘額 2 萬5,900 元,自109 年4 月20日起至109 年10月20日止共 分7 期給付,每期給付3,700 元,並由聲請人親自至相對人 營業處所領取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 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 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 給付其2 萬5,900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又觀諸雙方間之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 已於108 年3 月18日以現金先行給付聲請人1,390 元,且經 聲請人親自簽名確認,故聲請人逾上開金額範圍內之聲請, 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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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