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735號
PCDV,108,重訴,735,2020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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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卓文仁


被 上訴人 卓清利
      卓含笑
      卓美蓮

      卓美月
      卓美雲
      卓季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萬318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2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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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