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卓文仁
被 上訴人 卓清利
卓含笑
卓美蓮
卓美月
卓美雲
卓季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萬318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2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