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90號
PCDV,108,重訴,590,2020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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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善政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候友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9 年7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
  起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
  58,890元(計算式:108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15,000 元∕㎡
  ×系爭土地面積1149㎡×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242/3000=
  10,658,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712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附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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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