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善政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候友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9 年7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
起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
58,890元(計算式:108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15,000 元∕㎡
×系爭土地面積1149㎡×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242/3000=
10,658,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712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附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