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65號
PCDV,108,重訴,465,202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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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桂垹 

訴訟代理人 陳韻同 
      邱明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65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008,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532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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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