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63號
PCDV,108,重訴,363,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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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   告 蔡美麗 
      羅蔡美娥
      蔡碧芳 
      周鴻來 
      周宜佳 
      周宜和 
      葉絹絹 
      柯立彬(即蔡嫦娥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
被   告 張深海 
      張謝時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 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
被   告 蔡周雲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周福堂 
      黎敏志 
      黎傑笙 
      黎誠義 
      李佳玲(即李讚興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佳玲為被告李讚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讚興於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死亡, 有除戶謄本可稽。又被告李讚興之法定繼承人即其女李佳玲 並未向被告李讚興死亡所在地法院即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科分案室前案查詢資 料可參,惟其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 定命李佳玲為被告李讚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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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