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387號
PCDV,108,訴,3387,2020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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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87號
抗 告 人即
被   告 何佳芳 


相 對 人即
原   告 華大衛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黃思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本
院108 年度訴字第3387號民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
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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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