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49號
PCDV,108,訴,1649,20200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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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49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人請求召開年度大
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8 年8月14日公示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27至32頁)。原告雖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因未據繳納 抗告費,經本院於109年7月20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見本院 卷第107至119頁)。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上開裁 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為憑(見本院 卷第121至127頁),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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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