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海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海威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係不服原判決所認關於上訴
人提領被繼承人王許鶯綿之新臺幣(下同)9 萬元存款部份,而
其上訴利益即為9 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