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61號
PCDV,107,重訴,661,20200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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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被 上 訴人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 代 理人 朱一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6 萬6,1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3,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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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