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92號
PCDM,109,附民,592,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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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92號
原   告 金闕源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物橋
原代表人)葉 杰
被   告 林郁珊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金闕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金闕源公司)之聲明及陳 述均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林郁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1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 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其前提要件,於刑事訴訟繫屬前,尚無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於刑事訴訟存在前,即逕予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二、經查:本件被告林郁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之刑事案件,雖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6月17日以109年度 偵字第245號偵結終結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該案迄原告 金闕源公司於109年8月1日即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1枚可憑)之 時,尚未繫屬於本院一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 9年度偵字第2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係於刑事 訴訟起訴繫屬本院之前,即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客觀上未有刑事訴訟存在,所為顯非合法。至被告所涉業務 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45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雖已於109年8月10日繫屬於本院,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然按起訴是否合 法,以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即 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補正附帶 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附民上字 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屬於刑 事案件繫屬前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在未有刑事



訴訟程序存在前即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 於法有所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程序駁回之 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或於 該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 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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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闕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